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现将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稽查局)。
附件: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式样)及使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_________税处〔 〕 号
_______________:
我局(所)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单位)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处理决定
(一)
1.
2.
(二)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