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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的通知

  (一)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材料目录表;
  (二)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
  (四)公司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
  (五)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七)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上述材料对要求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进行甄选。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中央结算公司于收到材料的当日编制《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布该债券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并安排其交易流通。
  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材料的当日,书面通知提交人。
  第十五条 同业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为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的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借贷、远期交易等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六条 同业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对公司债券的做市行为提供报价、成交等服务。
  第十七条 同业中心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司债的相关报价、成交信息。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不晚于债券付息或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披露债券兑付或付息的具体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三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以下材料:
  (一)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
  (二)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四)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时提交如下信息披露材料,材料应为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并包含单位签章的JPG图片:
  (一)发行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上述材料于次一工作日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如未按公告或本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交易流通条件的公司债券转让,按照中央结算公司《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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