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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在公司债券缴款截止日前,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公司债券承销商的指令办理承销商和认购人之间的分销过户手续。认购人没有开户的,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开销户规程》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
  第六条 发行人应于公司债券缴款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公司债券发行款到帐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六)。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公司债券的债券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公司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确认书》。
  第七条 发行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其他交易场所已完成发行或已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手续。
  其中对于第四条第(一)项第5目,发行人还须提供在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公司债券托管总量。
  第八条 对于已办理跨市场交易流通手续的公司债券,有跨市场交易资格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公司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公司债券跨市场转托管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及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在该系统开立的代理总账户进行。
  投资者将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公司债券转托管到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具体手续参照中央结算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相关业务通知办理;投资者将托管在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公司债券转托管到中央结算公司的,具体手续按相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于跨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停止办理跨市场转托管,付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恢复转托管。中央结算公司在公司债券暂停跨市场转托管后,与相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跨市场托管余额核对,核对无误后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
  第十条 公司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司债券本金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投资人,享有该债券本金及本期利息,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按照和中央结算公司签署的《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央结算公司划拨兑付或付息资金。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不迟于公司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日终,将上述公司债券本息款向公司债券持有人的预留资金账户划出。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一)依法公开发行;
  (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三)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四)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第十三条 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应及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其中,第(三)、(五)、(六)、(七)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并包含公司签章的JPG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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