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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30号公告(以下简称“30号公告”)和[2007]19号公告(以下简称“19号公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行人首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登记托管手续的,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书;
  (二)发行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债券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
  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上述文件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招标系统(以下简称“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人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手续如下:
  (一)招标日前五个工作日(T-5),发行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以下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司债券招标时间:
  1、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发行人账户开立文件;
  2、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发行的批文复印件;
  3、发行人盖章的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
  4、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格式见附件二);
  5、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三)。
  (二)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T-3),发行人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三)招标日(T),发行人通过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招标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进行公司债券券种要素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签署确认的《发行认购额与缴款额汇总表》,将承销商的中标额度记入其债券账户。
  跨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商需选择登记托管机构及承销额度。
  第四条 对于不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时,具体手续如下:
  (一)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1、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批文复印件;
  2、发行人盖章的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
  3、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
  4、公司债券注册要素表(格式见附件四);
  5、公司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格式见附件五)。
  如果公司债券跨市场发行,对于本项第5目,须注明各承销商在其他交易场所债券的发行量。
  (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上述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进行公司债券券种注册。
  (三)跨市场发行的,中央结算公司与相关交易场所进行分市场发行承销额度核对,无误后,根据发行人确认的、扣除在其他交易场所发行量后的各承销商的承销额度,在承销商债券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公司债券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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