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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08中国国际珠宝展”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08中国国际珠宝展”的批复
(商贸批〔2008〕35号)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举办2008中国国际珠宝展的申请》(中宝协〔2008〕第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和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于2008年11月11日至15日在北京联合举办“2008中国国际珠宝展”(2008 CHINA INTERNATIONAL JEWELLERY FAIR),展出面积为3000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黄金、铂金、白银首饰及饰品;钻石、珍珠、红珊瑚首饰及饰品;宝玉石原料及半成品;雕件、工艺品;检测仪器;生产加工设备、器械;包装材料;宝玉石书刊杂志等。

  二、展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会刊等宣传材料必须详细列明主办单位,不得任意增减。

  三、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和展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了解展览会的各方面情况,必要时派人员参与指导,重大情况向我部报告。

  五、展览会期间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台湾地区厂商参展,请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海关凭备案文件监管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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