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CEC桑菲电子土耳其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8〕136号)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CEC桑菲电子土耳其有限公司的请示》(中电资〔2008〕5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属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在土耳其与P-MARSHALL SINGAPORE PTE.LTD、P-MARSHALL HONG KONG LIMITED及两名土耳其自然人合资设立“CEC桑菲电子土耳其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30万欧元(约合43.5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28.5万欧元,占股95%;外方共出资1.5万欧元,占股5%。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各类电子通讯备件的销售、许可、进出口及批发业务,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你公司督促该境外企业将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土耳其使馆经商处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