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
第四十八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样品。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
第四十九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的,须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
第七章 年度核验
第五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核验内容包括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登记项目、设立条件、出版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两年的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法规的情况、出版业绩、资产变化等内容;
(三)两年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目录;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程序为: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核验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该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核验年度的3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五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因违反出版管理法规,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三)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四)曾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认真整改,仍存在违法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