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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职业编码为X2-06-05-01,现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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