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对重要测绘工程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向国家测绘局提出测绘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六)组织测绘标准化学术交流,跟踪、分析、翻译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提出采纳国际标准的建议;
(七)办理国家测绘局交办的测绘标准化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测绘标准
第十条 测绘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测绘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测绘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相应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测绘国家标准:
(一)测绘术语、分类、模式、代号、代码、符号、图式、图例等技术要求;
(二)国家大地基准、高程基准、重力基准和深度基准的定义和技术参数,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的实现、更新和维护的仪器、方法、过程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公众版地图及其测绘的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四)基础航空摄影的仪器、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用于测绘的遥感卫星影像的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及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更新与维护的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六)测绘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测绘国家标准及测绘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情况应当制定强制性测绘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
(一)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建立和维护测绘基准与系统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与更新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四)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和认定;
(五)测绘行业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码、生产与检验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