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08〕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扩大监测范围,我部决定在现有13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基础上,再认定部分符合要求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纳入卫生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承担日常监测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推荐1-2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申请认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资质:
(一) 具有三级甲等医院资质,拥有皮肤病专业科室,并自愿参加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工作;
(二) 能够安排专人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按要求完成监测任务;
(三) 能够熟练掌握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技术;
(四) 具有斑贴试验和光斑贴试验等诊断方法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具有医学摄像条件。
二、 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通过书面审核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核,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和监测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和公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单位名单。
三、 请各地协助通知被推荐单位于2008年3月31日前按以下联系方式提交《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申请表》(附件)和相关书面申请材料。
联系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地址:北京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100021)
联系人:姚孝元 霍本兴
联系电话:010-67779986,010-67719394;传真:010-67719392
附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申请表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皮 肤 病 科 负 责 人 姓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