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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东方电气(印度)服务中心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东方电气(印度)服务中心的批复
(商合批〔2008〕89号)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公司关于转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印度投资设立东方电气(印度)服务中心的请示》(东司战略〔2008〕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属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印度独资设立“东方电气(印度)服务中心”。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519.92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发电设备备品、工具、电站辅助设备及配件、材料的销售,电厂技术服务、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电站改造及维修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该境外企业将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印度使馆经商处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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