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浙江省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有关问题的通报
(卫办发[2007]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会同浙江省卫生厅、温州市卫生局,严肃查处了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温州市卫生局对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陈青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温州市委宣传部免去其院长职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1年3月23日,在未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请示汇报、未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评批准、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的情况下,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展头、体部伽玛刀项目的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1090万元开展伽玛刀项目,利润按比例分成。3月30日,在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致反对的情况下,原院长陈青墨在杭州通过传真个人签字强行要求财务科将首笔545万元资金汇出,致使合作合同正式生效。针对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的问题,温州市卫生局于2001年4月23日下发了作出《关于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配置伽玛刀的批复》,要求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停止执行伽玛刀项目;2001年10月8日,浙江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未经审批擅自购置伽玛刀的通报》,对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违规行为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2002年11月28日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又与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租赁的名义签订伽玛刀租赁合同,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6 万元给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买断两部伽玛刀的所有权,双方合作经营,利润按比例分成。2005年6月16日,温州市卫生局监察室针对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开展伽玛刀项目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立即停止该项目。
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暂缓装备伽玛刀、爱克斯刀的通知》等规定,擅自引进、使用伽玛刀设备;违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未进行放射诊疗科目登记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浙南伽玛刀治疗研究中心”,超诊疗科目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违反《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与公司合作开展伽玛刀项目,并对利润按比例分成,严重扰乱了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秩序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医疗安全隐患,并且置浙江省卫生厅、温州市卫生局关于停止执行该项目、进行整改的要求于不顾,属于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温州市有关方面对原院长陈青墨作出严肃处理,是完全必要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要从这一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医院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格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确保依法执业、依法行医。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现提出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