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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为美国隆兴贸易公司补办国内核准手续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为美国隆兴贸易公司补办国内核准手续的批复
(商合批〔2008〕76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美国隆兴贸易公司”补办国内核准手续的请示》(津商务外经〔2008〕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天津市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国自然人褚波先生在美国纽约合资设立的“美国隆兴贸易公司”补办核准手续。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6.3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3.1万美元,占49.2%;外方投资3.2万美元,占50.8%。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贸易、售后咨询和客户联络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将境外企业的有关文件报你委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向我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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