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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核资源开发公司(纳米比亚)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核资源开发公司(纳米比亚)的批复
(商合批〔2008〕85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关于核准中国国核海外铀资源开发公司在纳米比亚投资开办企业的请示》(中核计发〔2008〕3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属中国国核海外铀资源开发公司在纳米比亚与纳米比亚(中国)矿产资源投资开发公司合资设立“中核资源开发公司(纳米比亚)”。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1029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596万美元,占股58%;外方以现金出资433万美元,占股42%。经营期限为2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铀资源的勘探、勘查设计、工程建设的投资与管理;铀产品开发生产,相关技术开发、进出口及工程承包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该公司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该境外企业将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纳米比亚使馆经商处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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