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美国阳光电子材料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8〕77号)
辽宁省外经贸厅:
《关于锦州佑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美国独资设立美国阳光电子材料公司的请示》(辽外经贸境〔2007〕34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锦州佑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美国洛杉矶独资设立“美国阳光电子材料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太阳能电池上游产品原材料的贸易业务。
三、请凭此批复通知该公司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请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