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发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的通知
([1989]财农税字第96号 1989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农业税征收哲理工作的需要,为保障征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便于群众对征收人员识别和监督,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制发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由我部统一设计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发证机关,具体组织印制发放。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贴一寸免冠相片,用发证机关钢印。
二、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发放范围。省、地区(市)级财政部门直接从事农业各税征收人员,县级和县级以下财政部门从事农业各税征收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财政部门聘请的助征人员。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的发放由发证机关统一掌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