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3月至8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梳理出工作思路和摸排出突破线索,集中统一行动。要突出重点,深入进行整治,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捣毁一批制售假发票窝点,打掉一批犯罪团伙,务求更大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每两个月向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一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随时报告。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上述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有关情况。两部局将适时通报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并将派工作组深入部分地区进行督导。
(三)收尾总结阶段(2008年9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查处的案件要快办快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尽快移送起诉,并及时了解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审判情况。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政策和管理上的问题,要认真提出改进建议;对好经验好作法要积极推广。对专项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嘉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8年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分别报送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上述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总结。两部局将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和成果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问题是社会治安管理和税收管理中久治不愈的顽症,其危害很大,引发大量的逃税、骗税、贪污、贿赂、洗钱、滥发奖金、挥霍公款等违法犯罪。各地公安、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应当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发票违法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以及与发票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更大的成效。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可报请当地政府领导担任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把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引向深入,不断扩大整治工作成果,促进税收秩序明显好转。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两个部门协作的优势,形成打击合力。对税务机关移送和检举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在这次专项整治共同行动中,向公安、税务机关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检举人的奖励可参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规定》(2007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按照“破大案、打团伙、捣窝点、破网络”的总体方针,始终将大要案件和职业犯罪团伙作为主要打击对象,力争在行动中破获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一批职业犯罪团伙,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犯罪日益猖獗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