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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高山病研究所进口回旋加速器税收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高山病研究所进口回旋加速器税收问题的复函
(2007年12月26日 税管函[2007]264号)


拉萨海关:
  《拉萨海关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高山病研究所进口“回旋加速器”减免税的请示》(拉关税[2007]2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高山病研究所进口的小型医用回旋加速器,是专门用于合成正电子放射性药物(显像剂)的设备,不属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5号)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项所列的“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范围,因此,请你关对上述进口设备予以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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