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进一步完善医疗、生育保险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2008年试点城市达到全国城市总数的50%以上,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门诊费用统筹办法。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优化管理服务流程。研究完善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完善结算办法,探索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与考核标准,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继续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十二)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失业预警制度建设,加强失业预防和失业调控。继续推动东部地区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加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力度。
(十三)继续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积极推行工伤医疗协议管理。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解决好“老工伤”问题。
(十四)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和机构移交工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标准和实施办法,严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关,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和基金管理,切实做到即征即保。
(十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全面完成市、县级社保基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开展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专项检查。完善和规范基金管理流程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控运行情况评价体系,实现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的全程监控。建立和推进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建设,充实监督机构力量。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
(十六)推进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方式试点工作。结合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联网系统和支付结算系统,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支付和转移工作。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方式试点。
(十七)积极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指导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社会保险咨询、参保登记、受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等工作。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能力认证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开展养老护理服务试点和退休人员公寓建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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