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天目药业美国中医药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8〕123号)
浙江省外经贸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设立美国中医药公司的请示》(浙外经贸经〔2008〕1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芝加哥中医药中心合资,在美国芝加哥设立“天目药业美国中医药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9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10万美元,外方出资9万美元。经营年限1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FDA产品申报及相关产品的经营销售。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主办单位将境外企业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