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移交吉林国有森工企业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08〕3号)
吉林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中关于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的规定,现就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4月1日起,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含省直森工集团8个林业局和延边森工集团10个林业局,下同)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核发,同时启用国家林业局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专用章(2)和国家林业局林木采伐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2)。
二、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局和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做好采伐许可证核发交接工作。
三、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的规定,尽快制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并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