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水安办[2008]1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6号)和《
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明发[2008]12号)的精神,为掌握各地区、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总上报有关信息,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我部决定今年建立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季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认真组织填报《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表格可在水利部网站人事劳动教育栏目下载)和编写文字说明(主要包括: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等),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报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的范围为:
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明发[2008]12号)确定的相关领域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
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