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NITOR海能海特石油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8〕113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北京海能海特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委内瑞拉设立NITOR海能海特石油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京商经字〔2007〕44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海能海特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委内瑞拉NITOR METAL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在委内瑞拉设立“NITOR海能海特石油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752亿玻利瓦尔(约350万美元),其中,中方以设备、技术等出资87.5万美元,占25%的股份;外方出资262.5万美元,占75%的股份。经营期限5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井用防沙筛管及钻头的生产及售后服务,设备维护和技术服务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委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委内瑞拉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委内瑞拉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并加入中资企业商(协)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