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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一)不符合资质审定条件和标准的;

  (二)对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申请续展的。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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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年│项目│ 项目名称 │  行业  │投资│非技术机构所在│评价报告类│报告完成情况(划│
│号│度│编号│     │(或主要辐射│ 额 │省、自治区、直│别(划√)│   √)   │
│ │ │  │     │  装置)  │(亿 │辖市的建设项目├──┬──┼─┬───┬──┤
│ │ │  │     │      │元) │职业病危害评价│ 预 │控制│独│ 合作 │通过│
│ │ │  │     │      │  │  (划√)  │ 评 │效果│立├─┬─┤专家│
│ │ │  │     │      │  │       │ 价 │评价│ │牵│配│审查│
│ │ │  │     │      │  │       │  │  │ │头│合│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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