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北方监督站与地方监督站之间要明确无损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监督管理的接口工作。
(五)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
1.关于安检管理工作程序
(1)国家核安全局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组织重大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建议国家核安全局设立安检办公室履行条例赋予的安检职能。安检办公室可设在北方监督站。
(2)北方监督站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承担全国安检工作的组织和计划拟定。其中具体负责全国的口岸报检、安检结束后出具安全检验报告、核设施现场外的开箱检查,以及辖区内核设施现场开箱检查和安装调试阶段安全性能试验见证。
(3)其他地区监督站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负责辖区内核设施现场开箱监督检查(开箱申报文件审查和开箱见证)和安装调试阶段安全性能试验见证,处理发现的问题,并上报重大安全问题。向营运单位出具开箱检查报告和安装调试阶段安全性能试验检查报告,并抄送北方监督站。
(4)建议将第三阶段安装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试验的选点见证方式划分为记录确认和现场见证两种方式。“记录确认”需要对营运单位提供的性能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记录进行检查确认;“现场见证”需要安全检验人员到达试验现场见证试验过程,并对营运单位性能试验报告及相关记录进行复核。
(5)建议将安检过程中的营运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地区监督站安检内容与记录、检查报告、安检报告等格式与内容规范化、标准化,便于规范执行并提高工作效率。
2.关于安检大纲
(1)先由北方监督站编制指导意见,供系统内部安检使用,试行一年后根据具体执行情况再进行修订。各监督站实际执行中可根据不同机组的调试大纲、在役检查大纲以及试验规程等具体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2)关于开箱检查。除北方监督站外,大部分与会代表认为鉴于目前各监督站的能力情况,北方站编写的“安检大纲”中关于开箱检查阶段的文件检查内容难以执行,建议不在“安检大纲”中细化开箱检验阶段文件检查的具体内容,由各监督站按照HAF604 的要求自行执行,原则上只审查材料的完整性。
(3)关于安装调试阶段安全性能试验见证,业主在活动之前,应提交试验计划确定具体的性能试验项目,而后由地区监督站选取见证点和见证方式(记录确认和现场见证)。
3.抽检比例问题
(1)同意在开箱检查和安装调试阶段安全性能试验见证这两个阶段,按照核安全设备的重要性和代表性确定抽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