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进口民用核安全核设备安全检验大纲》(包括机械和电气设备)(7 日讨论)
起草单位北方监督站和苏州中心在会上汇报了程序文件编制依据、国内外调研情况和主要内容。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对于文件中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资格条件、安检放行条件等内容及问题提出了修改建议和意见。与会人员建议在完成程序文件相应修改后,尽快开始试行,以指导相应的工作。与会人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如下:
(一)境外单位注册登记
1.在审批工作程序的技术评审环节增加审查问题单和审查对话活动环节。
2.境外单位注册登记资格条件先内部试用,暂不发布。
(1)审查主要考虑境外单位的业绩情况,并将注册登记资格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具体的资格条件不宜具体量化,只作出定性要求。
(2)根据国内设计院的管理情况,进一步了解设计单位关于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的制造和安装的专项条件。
(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申请审批
1.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的审批程序可参照先行实施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审批程序修改。
2.对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申请,建议增加模拟无损检验活动的要求。
3.因与HAF601 不符,建议取消将许可证再分为A、B 两个级别的规定,对不同阶段的无损检验(制造、安装和在役检查)使用的技术和装备要求不同的问题,可考虑在许可证范围中加以限定。
(三)无损检验人员核准
1.将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和持证期间检验活动监督分开制定程序。
2.无损检验人员持证期间在核设施现场的活动由该核设施所在地区监督站负责监督。
3.增加对境外人员需要提交的核准材料要求。
(四)无损检验单位在安装和在役检查中的监督
(1)北方监督站承担无损检验许可证能力维持情况检查,如重大变更情况、许可证条件规定软硬件条件维持情况等。
(2)地区监督站承担无损检验单位持证期间在核设施现场检验活动的监督检查(遵守许可范围、违规操作、质保体系运转的有效性、活动质量和重大技术失误等),向国家核安全局上报监督检查情况,尤其是违反许可证条件和重大质量问题,并抄送北方监督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