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同时提供住宿费、伙食费发票或收据的,住宿费根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据实报销,伙食费在每人每天5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按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无法提供伙食费收据时,属于伙食费自理的,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公杂费按照第十三条执行;属于公务活动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予报销的费用:
(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在列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上除必要支出之外的消费如茶座、报刊、棋类等服务项目费用;
(三)超出包干标准的部分。
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
第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流程
(一)出差人员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差旅费,原则上应在出差结束7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二)出差任务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如实、逐项填写《科技部差旅费报销单》(简称《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4)。因特殊原因未能入住定点饭店的,出差人员应说明原因。
(三)《差旅费报销单》经综合处长(办公室主任)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机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报销时由主管会计对单据进行审核,对报账单据与借款金额进行核对,补开支票、补足垫款或收回借款。
第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一)涉及现金的借款或报销原则上应在上午集中完成,最迟不应超过下午16时,以便于机关财务处进行结账。
(二)借款或报销的现金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需要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机关财务处,以备足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差旅费报销过程中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按本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