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规定差旅费的经费来源包括行政经费、计划管理费、事业费、专项经费等。
第四条 科技部工作人员陪同外宾到京外出差,差旅费按
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执行。
第二章 差旅费借款
第五条 差旅费借款种类
差旅费借款包括借现金、支票及汇款。
原则上差旅费应使用支票、汇款支付,减少现金交易的发生。
第六条 差旅费借款依据
出差人员凭领导签批的《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到机关财务处领取借款,《出差审批单》留存财务处;领导已经口头批准但确因时间紧等特殊情况没有办理《出差审批单》的,应在借款单上注明,出差人员须在正式报销时提交补办的《出差审批单》。
第七条 差旅费借款流程
(一)出差人员填写借款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机关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二)现金借款由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借款人在凭证上签字后交由出纳并领取现金。
(三)费用开支超过100元应开具支票,在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由出纳开出支票,借款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交机关财务处处长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财务处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四)需要通过银行汇款的,借款人除填写借据外,还需提供详细完整的账号信息,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交出纳进行汇款。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可在本单位限额行政经费中支付;非我部正式在编职工,原则上不得在行政经费中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发生的与计划管理相关的差旅费可按规定在计划管理费中列支。其他专项工作的差旅费按规定在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差旅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