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
(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 2008年3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与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相衔接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制度,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管理,规范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有效利用旧汽车零部件资源,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指把旧汽车零部件通过拆解、清洗、检测分类、再制造加工或升级改造、装配、再检测等工序后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批量化制造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相关行为和再制造产品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和地方鼓励消费者和公共机构优先使用再制造产品,加强宣传,逐步提高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认识,扩大再制造产品的市场规模并积极推动再制造汽车零部件产品国际贸易。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要支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汽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加快制定鼓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调整有关产业政策;支持和引导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良性发展。
第二章 再制造试点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整车(机)企业和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程序确定。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
(二)具备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三)具备检测鉴定旧汽车零部件主要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四)具有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