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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做法的通知


  ⒉有条件的地区政府设立了化工企业关闭补偿奖励奖金,对主动提出关闭、协议自动关闭的化工企业予以奖励;

  ⒊转产非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通过税费返还、规费减免、简化各类变更手续等方式予以鼓励;

  ⒋搬迁的化工企业从财政贴息资金、排污费部分返还、优先土地供应、减少土地购置费用、综合规费减免、所得税返还等方面予以补贴;

  ⒌树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的榜样,大力宣传、推广正面典型经验。

  (二)从业人员安置措施

  ⒈一些地方政府统筹安置关闭的化工企业职工;

  ⒉一些地方政府由财政拨专款用于搬迁的化工企业职工的补偿;

  ⒊部分地区在化工企业关闭标准中,将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作为关闭的标准之一,人员安置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以关闭不完全处理。

  六、与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域建设相结合

  (一)化工集中区域确定措施

  ⒈制定了化工集中区域产业定位、认定标准及整治要求;

  ⒉明确了化工集中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及土地、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等;

  ⒊对拟保留的化工集中区域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规划须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

  (二)搬迁措施

  位于城市中心区内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限期搬迁到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予以关闭。

  七、各方面密切配合,严格市场准入

  (一)产业政策方面

  ⒈禁止建设淘汰类化工建设项目;

  ⒉禁止新建限制类化工建设项目;

  ⒊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必须建设在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

  ⒋不再批准化工集中区域外的化工企业改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

  ⒌将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权限,由县(市、区)调整至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

  ⒍对已经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通过环境影响、安全、土地使用、能源消耗评价后并经过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二)投资管理方面

  ⒈苏南、苏中地区新建单个化工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⒉苏北地区新建单个化工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三)能源消耗方面

  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年以上的化工建设项目,由省辖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做出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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