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有条件的地区政府设立了化工企业关闭补偿奖励奖金,对主动提出关闭、协议自动关闭的化工企业予以奖励;
⒊转产非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通过税费返还、规费减免、简化各类变更手续等方式予以鼓励;
⒋搬迁的化工企业从财政贴息资金、排污费部分返还、优先土地供应、减少土地购置费用、综合规费减免、所得税返还等方面予以补贴;
⒌树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的榜样,大力宣传、推广正面典型经验。
(二)从业人员安置措施
⒈一些地方政府统筹安置关闭的化工企业职工;
⒉一些地方政府由财政拨专款用于搬迁的化工企业职工的补偿;
⒊部分地区在化工企业关闭标准中,将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作为关闭的标准之一,人员安置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以关闭不完全处理。
六、与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域建设相结合
(一)化工集中区域确定措施
⒈制定了化工集中区域产业定位、认定标准及整治要求;
⒉明确了化工集中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及土地、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等;
⒊对拟保留的化工集中区域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规划须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
(二)搬迁措施
位于城市中心区内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限期搬迁到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予以关闭。
七、各方面密切配合,严格市场准入
(一)产业政策方面
⒈禁止建设淘汰类化工建设项目;
⒉禁止新建限制类化工建设项目;
⒊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必须建设在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
⒋不再批准化工集中区域外的化工企业改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
⒌将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权限,由县(市、区)调整至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
⒍对已经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通过环境影响、安全、土地使用、能源消耗评价后并经过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二)投资管理方面
⒈苏南、苏中地区新建单个化工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⒉苏北地区新建单个化工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三)能源消耗方面
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年以上的化工建设项目,由省辖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做出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