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采取欺骗、瞒报、贿赂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⒋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⒌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⒍在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事项、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环境保护方面
⒈《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⒉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⒊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治理期限3个月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⒋江苏省政府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通知而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⒌群众长期诉求解决居民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的问题而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⒍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⒎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⒏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⒐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生产的;
⒑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扩产或增加产品的。
(三)产品质量方面
⒈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⒉从事气体充装的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
⒊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和没有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⒋使用非法制造或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四)企业登记方面
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五)其他方面
⒈太湖流域周边5公里范围内生产规模较小的;
⒉在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责令补办证照限期内未补办的;
⒊其他依法应当关闭的。
五、有配套的经济政策支持
(一)扶持措施
⒈化工企业因实施关闭造成的损失,有条件的地区政府通过一次性补贴、土地拍卖、土地置换等经济政策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