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人任主任,省环保厅、安全监管局负责人任副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厅、科技厅、劳动保障厅、质监局、工商局派出工作人员任成员,其中省经贸委、环保厅、安全监管局派出工作人员集中办公,专门负责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项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二)建立整治工作机制
⒈整治工作原则。全省统一部署,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
⒉整治工作总体要求。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
⒊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江苏省政府明确了各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责任,与13个省辖市政府签订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责任状,明确和分解了三年内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843家的目标责任。各市、县政府也逐级签订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责任状。
⒋整治工作方法。江苏省政府要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等8个方面入手,进行认真排查,综合治理。一是对化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逐条、逐项进行排查,对现有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二是根据排查的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化工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关闭等措施;三是对排查的化工企业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鼓励化工企业搬迁、转产。
⒌建立整治工作制度。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度;保留、搬迁、转产和关闭的化工企业信息档案,一企一档;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每周通报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公示公开制度,通过媒体公告关闭的化工企业名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处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举报信访制度,设立了举报电话。
⒍监督工作办法。定期向人大和政协专题报告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查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中工作执行不力、弄虚作假等行为。
⒎保障工作办法。江苏省各市、县政府把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落实了经费。
⒏奖惩激励办法。部分市、县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对完成关闭化工企业目标的地方和部门,予以奖励;一些市政府将关闭后的化工企业使用土地指标、污染排放指标等留给县政府统筹使用;部分市对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地方和部门,在工业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定级时下调一个奖励等级;一些市、县政府要求不得将规模以下小化工的产值纳入本市、县GDP和财政收入考核;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地方,辖区内不得批准新项目,直至考核目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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