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7号)
为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现公布《对台湾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
本公告自二OO八年三月十日起执行。
商务部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八年三月七日
《对台湾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
一、适用范围
(一)本文所称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限定于大陆对台湾地区的天然砂出口。
(二)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6号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7家企业可从事对台湾地区的天然砂出口贸易。
可领证企业分别是福建省砂石出口有限公司、福州永辉砂石有限公司、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豪砂石有限公司、厦门恒中进出口有限公司、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从化市华盈外贸企业有限公司。
其中厦门恒中进出口有限公司、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只能从事对金门、马祖、澎湖的直接贸易。
二、申领程序及文件要求
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以下称出口商)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内商务部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在本省口岸报关出口。出口商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须出具下列材料:
(一)与台湾地区进口商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合同购方(台湾地区进口商)签署的不得转口的承诺书原件;
(三)天然砂开采主管部门开具的合法开采证明原件;
(四)经依法认定的开采区内有合法开采权企业开具的采购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自第二航次起,须提交上一航次的提单和天然砂运抵台湾地区相关港口的有效卸货证明和进口报关证明原件;确有原因不能提交证明原件的,可暂时使用传真件,下一航次须提供未提交的有效卸货证明和进口报关证明原件。
(六)出口商按《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要求需提交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