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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

  (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

  (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第九条 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独立学院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二条 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

  本办法施行前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无形资产的作价,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由合作办学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约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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