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劳社部函〔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各地上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经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按照符合条件、地方自愿的原则,认定河北省保定市等229个城市和地区列入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范围。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解决广大城镇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周密安排,制定和完善试点方案,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试点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8年第二季度出台试点城市方案并启动实施;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社会各方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要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管理机制,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务求取得实效。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试点城市工作的指导,做好实施方案特别是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水平的审核工作,对少数筹资标准比较高的城市,督促地方认真测算,适当调整。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坚持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原则和基本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周密测算,严格按照低水平起步原则制定好试点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2007年已纳入试点的城市要根据试点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办法。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附件: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地区)名单
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章)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地区)名单
(22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