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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

  (二)完善机制,协同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回头看”行动目标责任制,实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层级负责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联合行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回头看”行动取得实效。

  (三)严肃查处,加强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案件处理进度,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或者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研究,建章立制。各地对“回头看”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着重从管理上查找原因。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要进行清理和纠正,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尚未建立的制度要限期建立,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

  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3.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
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

  填报单位:(印章)

┌──┬──────────────────┬──┬─────┬────────┬─────┬──┐
│统 │     无证勘查开采(起)     │超层│非法转让矿│污染破坏矿山环境│越权审批矿│ 合 │
│计 │                  │越界│业权(起)│   (处)   │业权(起)│  │
│项 │                  │开采│     │        │     │  │
│ 目 │                  │(起│     │        │     │  │
│  │                  │ ) │     │        │     │ 计 │
│  ├──────┬──┬──┬──┬──┼──┼──┬──┼──┬──┬──┼──┬──┤  │
│  │无证或持过期│持勘│开采│停产│已关│超越│非法│非法│在各│严重│不符│地方│地方│  │
│  │失效许可证进│查许│矿种│整顿│闭矿│批准│转让│转让│类保│污染│合安│政府│国土│  │
│  │行勘查开采 │可证│与采│期间│山“│矿区│探矿│采矿│护区│破坏│全生│越权│资源│  │
│  │      │采矿│矿许│擅自│死灰│范围│权 │权 │的禁│环境│产要│配置│管理│  │
│  │      │  │可证│采 │复燃│采矿│  │  │采区│的矿│求的│矿产│等部│  │
│  │      │  │不符│ 矿│” │  │  │  │内进│山企│矿山│资源│门违│  │
│  │      │  │  │  │  │  │  │  │行开│业 │企业│  │反法│  │
│  │      │  │  │  │  │  │  │  │采的│  │  │  │定权│  │
│  │      │  │  │  │  │  │  │  │矿山│  │  │  │限和│  │
│  │      │  │  │  │  │  │  │  │企业│  │  │  │程序│  │
│  │      │  │  │  │  │  │  │  │  │  │  │  │审批│  │
│  │      │  │  │  │  │  │  │  │  │  │  │  │登记│  │
│  │      │  │  │  │  │  │  │  │  │  │  │  │矿业│  │
│  │      │  │  │  │  │  │  │  │  │  │  │  │权 │  │
├──┼──────┼──┼──┼──┼──┼──┼──┼──┼──┼──┼──┼──┼──┼──┤
│清 │      │  │  │  │  │  │  │  │  │  │  │  │  │  │
│ 查 │      │  │  │  │  │  │  │  │  │  │  │  │  │  │
├──┼──────┴──┴──┴──┴──┼──┼──┴──┼──┴──┴──┼──┴──┼──┤
│小 │                  │  │     │        │     │  │
│ 计 │                  │  │     │        │     │  │
├──┼──┬──────┬──┬──┬──┼──┼──┬──┼──┬──┬──┼──┬──┼──┤
│处 │  │      │  │  │  │  │  │  │  │  │  │  │  │  │
│ 理 │  │      │  │  │  │  │  │  │  │  │  │  │  │  │
├──┼──┴──────┴──┴──┴──┼──┼──┴──┼──┴──┴──┼──┴──┼──┤
│小 │                  │  │     │        │     │  │
│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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