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审查结论为“推荐备案”或“建议不予备案”的,TC在审查报告“组织审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审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及其它审查材料报送科标部;
(2) 对于审查结论为“建议修改后备案”的,认证机构应根据审定会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TC审查。TC应在收到修改后技术规范的3个工作日对技术规范修改内容进行检查,确保已按照审查委员会意见进行修改,并在审查报告“组织审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注明“经确认,已按照审查委员会意见进行了修改,同意审查委员会意见,推荐备案”,加盖公章。TC应将审查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审查报告或函审单、函审结论表等)以及拟备案的技术规范文本(纸制版与电子版各一份)报送科标部。
6 批准与公告
6.1 科标部对TC报送的全部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后,向委领导汇报审查过程和结论,经委领导批准后,在“国家认监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向认证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结论通知书》,并明确备案时间和备案号。
6.2 备案号编号规则:CNCA/CTSXXXX-XXXX
(流水号)(年代号)
说明:每个技术规范对应一个唯一的备案号,对于已备案技术规范修订后重新备案的,在原编号后加大写字母A;再次修订备案的,则在原编号后加大写字母B;以此类推。
6.3 批准备案的认证技术规范,在认监委网站进行公告。公告信息包括:认证技术规范的名称、备案号、备案时间、认证机构名称及机构批准号、审查单位等。
6.4 科标部负责将技术规范备案审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材料归档保管。
7 修订与废止
7.1 当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统一的认证技术规范发布后,认证技术规范应自行废止。相关认证机构应填写《认证认证技术规范废止通知书》,上报科标部。
7.2 认证机构应根据产业发展、市场需求及其它因素,适时对技术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技术规范重新提交备案。
7.3 修订后的技术规范重新提交备案申请时,除提交5.1规定材料外,应重点说明技术规范的修订内容及修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