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相关部门:
为规范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认监委2006年第3号公告),提高认证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规范对认证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提高认证依据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不包括仅仅为出口目的所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复审及相关管理活动。
3 职责
3.1 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以下简称科标部)负责认证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2 委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受理申请的技术规范进行政策层面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3 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受科标部委托,负责对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3.4 认证机构负责技术规范的制定、发布、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按照规定向科标部提交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复审报告和其它材料。
4 审查原则
认证依据应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当有认证标准需求时,认证机构应直接向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制修订提案,不鼓励制定技术规范,在相关标准短期内不能发布或标准不适用时方可制定技术规范。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1)有适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