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对外贸易正常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要求,现就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附件1)所列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除实施检疫监管外,还同时实施检验监管。
二、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件2。
三、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各局要积极扶植和促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出口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接受其报检;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接受其报检并加大对企业体系运行的监管力度。
四、各局应要求企业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开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测报告必须来自CNAS认可的实验室。企业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原辅材料进行符合性抽测验证。
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五、企业报检时,除提供按照《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所需单证外,还应提供其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