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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工商法字[2008]3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和全面履行义务,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或者下级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与评判的监督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本机关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法制、人事、监察等有关机构参加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当年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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