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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水明发[2008]12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其他部直属单位(自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今年在水利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水利实际,提出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深化水利重点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整改工作,切实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力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安全度汛,努力实现今年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安全事故,进一步降低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促进安全生产与水利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研实验、水利旅游、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等领域以及近年来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单位。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和重要设施、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情况;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使用、存储的安全管理及检测检验情况;事故报告、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职工(包括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进行演练情况;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作业过程中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因素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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