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和部门代表组成,航运枢纽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进入验收委员会。
(六)竣工验收工作议程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竣工验收工作主要议程为: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听取项目单位的竣工报告和试运行工作报告,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如验收前进行了初步验收的,应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的工作报告。
3.工程现场检查;
4.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5.讨论并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竣工验收鉴定书和证书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5。对长河段(滩群)整治工程应编制整治成果汇总表,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附页。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6。
(八)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备案资料是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其它
有关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交工验收证书、阶段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等纸张规格统一为A4,证书样本见附件,表内各栏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表格内说明为填写指南。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1、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2、航道工程阶段验收鉴定书
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4、航道工程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5、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名称:
┌───────────────┬──────────────────────────┐
│项目单位: (盖章) │施工单位: (盖章) │
├───┬───────────┴───┬───────────┬──────────┤
│合同金│ │结算金额(万元) │ │
│ 额 │ │ │ │
│(万元│ │ │ │
│ ) │ │ │ │
├───┼───┬───┬───────┴───┬───────┴───────┬──┤
│开工日│ │完工日│ │交工验收日期 │ │
│ 期 │ │期 │ │ │ │
├───┼───┴───┴───────────┴───────────────┴──┤
│ 工程 │(列出交付工程的规模、标准、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及工程量等) │
│ 建设 │ │
│ 内容 │ │
├───┼──────────────────────────────────────┤
│ 验收 │(对工程质量、合同履行、工程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执行、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等情况│
│ 意见 │进行评价,对是否同意交工作出结论意见。) │
├───┼──────────────────────────────────────┤
│存在问│(列出验收遗留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
│ 题及 │ │
│处理意│ │
│ 见 │ │
├───┼───────┬───────────────┬───────┬──────┤
│ │ 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务\职称 │ 签字 │
├───┼───────┼───────────────┼───────┼──────┤
│项目单│ │ │ │ │
│ 位 │ │ │ │ │
├───┼───────┼───────────────┼───────┼──────┤
│设计单│ │ │ │ │
│ 位 │ │ │ │ │
├───┼───────┼───────────────┼───────┼──────┤
│施工单│ │ │ │ │
│ 位 │ │ │ │ │
├───┼───────┼───────────────┼───────┼──────┤
│监理单│ │ │ │ │
│ 位 │ │ │ │ │
├───┼───────┼───────────────┼───────┼──────┤
│质监单│ │ │ │ │
│ 位 │ │ │ │ │
├───┼───────┼───────────────┼───────┼──────┤
│ 运行 │ │ │ │ │
│管理单│ │ │ │ │
│ 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