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已完工程;
⑵检查蓄水方案,检查蓄水安全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⑶检查蓄水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落实情况;
⑷检查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库区清理工作;
⑸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四)通航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与通航有关的建筑物建成,水位满足通航要求;
⑵通航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安装与调试完成;
⑶通航建筑物的无水和有水调试已完成;
⑷通航建筑物的动力与照明、控制、监视、通信等系统安装与调试完成;按设计要求配备的其他机电设备已经满足通航需要;
⑸通航建筑物的助导航设施、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已完成;
⑹通航建筑物上、下游锚泊区或锚泊设施已经建成;
⑺消防设施已经建成,并取得消防部门认可;
⑻已完成通航建筑物的有关实船试验;
⑼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
⑽运行人员组织配备满足运行要求。
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⑵检查通航建筑物是否具备通航条件;
⑶检查有关通航措施的落实情况;
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五)机组启动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已经建成;
⑵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状态良好;
⑶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后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⑷电站发电外送与电力系统润合调试已经完成,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⑸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⑹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
⑺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⑻运行操作规程、维护与检修规程、水库调度规程已编制完成;
⑼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⑽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情况;
⑵检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⑶检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三、关于竣工验收
(一)专项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所指的专项验收,是指工程档案资料验收,以及工程涉及到的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1.竣工报告(项目单位编写);
2.设计工作报告(设计单位编写);
3.施工工作报告(施工单位编写);
4.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编写);
5.质量监督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机构编写);
6.工程试运行报告(项目单位组织编写)。
航道整治工程试运行报告为工程效果分析报告(项目单位组织编写)。
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具体编写要求见附件3。
(三)初步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初步验收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或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初步验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单位。初步验收单位应成立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工作组由交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工作组可下设专业技术组。
2.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审阅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工程质量;查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检查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工程试运行情况;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作出评价;检查工程档案资料;检查专项验收情况;核实尾留工程内容、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3.初步验收完成后,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由初步验收单位报送竣工验收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件4。
(四)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应提交延期申请文件,文件应重点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延长期限和计划验收时间安排等。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专项验收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有关行政审批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