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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中金大中华股票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中金大中华股票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319号)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金大中华股票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中金大中华股票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10年。计划推广期间接受委托资金规模上限为300亿份(每份面值1元人民币),存续期间计划份额上限为375亿份。

  核准《中金大中华股票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中金大中华股票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登记注册机构。

  计划托管人应当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履行安全保管计划资产的职责;应当对计划日常投资管理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确保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份额净值计算、收益分配、清算交割等事宜,并按照规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保护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在计划说明书设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推广地证监局报告计划推广的启动时间。推广活动完成后,你公司应当按照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文件的要求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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