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