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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8〕6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提高出境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4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木制品检验另文规定)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源头,全面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由于我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种类繁多,加工工艺千差万别,生产企业硬件设施、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出境竹木草制品多次因发现活虫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而被输入国家或地区通报,甚至采取暂停进口等措施,给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失。各局要高度重视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验检疫质量。

  (二)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以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和溯源管理等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储运和出口等全过程安全质量把关与控制。

  (三)全面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一)的要求,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并将名单上报总局备案。自2008年4月1日起,出境竹木草制品应来自注册登记企业,并坚持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原则,不接受异地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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