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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四)检测结果要及时反馈。质量检验结果出来后,确定为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将检测结果以特快专递形式寄给该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并保存好寄送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据。如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的,检测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做好复检工作。
  (五)对有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理。对农药质量和标签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依法进行处罚,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吊证的,要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产品抽样单、检测报告、确认证据等)报送我部;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及时上报抽查结果。对全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普查工作,各省应在10月1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和统计表格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联系人: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吴晓玲;电话:010-64192804;Email:ppq@agri.gov.cn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李光英;电话:010-64194066;E-mail:icamales@agri.gov.cn。

  附表1:
农药市场抽查质量合格产品统计表


┌──┬────┬───┬───┬───┬───┬───┬───────────┬───┬──┐
│序号│产品名称│   │被抽查│   │生产厂│生产日│ 检测项目/有效成分  │综合判│备注│
│  │    │被抽查│ 单位 │   │ 家 │期或批├───┬───┬───┤定结果│  │
│  │    │单位所│   │生产厂│   │ 号 │ 名称 │ 指标 │检测结│   │  │
│  │    │ 在省 │   │家所在│   │   │   │   │ 果 │   │  │
│  │    │   │   │ 省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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