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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八)强化信息报送与发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收集汇总各地管理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逐级上报。农业部将对各地的先进经验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宣传,并对2008年农药市场监管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
  2008年全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实施方案

  2008年我部将组织开展3次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活动,一是全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普查;二是防治小麦病虫害用农药交叉抽查;三是防治水稻病虫害用农药交叉抽查。具体抽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抽查范围和任务
  抽查范围:2007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抽查任务:重点跟踪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中公布的,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质量和标签存在问题的产品。
  (一)全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普查。1-10月,各省质量抽查的产品数量不得少于30个。其中,杀虫剂10个,杀菌剂10个,除草剂10个。抽查的产品标签不得少于300个。
  (二)防治小麦病虫害用农药交叉抽查。3月中旬至4月中旬,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四川、山东、河北、湖北、河南和陕西省6个小麦主要生产和用药省,开展防治小麦病虫害用农药交叉抽查。每省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数量不得少于20个(具体抽查方案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另行通知)。
  (三)防治水稻病虫害用农药交叉抽查。6月份,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广西、江苏、浙江、黑龙江、吉林、广东、福建、山东、河南和河北等15个防治水稻病虫害农药的主要生产和用药省区,开展防治水稻病虫害用农药交叉抽查。每省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数量不得少于20个(具体抽查方案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另行通知)。
  二、抽查方法和程序
  为确保抽查产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抽样工作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并对产品来源进行调查核实,做好调查笔录。
  (一)农药质量抽样方法。按照有关抽样规定,经抽查双方确认后,应分别在抽样报告单上签字、盖章,然后封样,并做好封样标记。封好的样品,一份留在被抽查单位供复检用,另一份由抽样人员带回检测。检测单位须是法定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法定检测资格的省药检所,可委托其他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二)农药标签抽查方法。为规范标签抽查程序,各省要制定统一的标签抽样证明格式。抽样人员应与被抽样单位同时在证明格式上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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