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持续督导工作档案建立情况,包括现场督导工作底稿建立情况、持续督导内控程序记录等;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与本所的配合情况主要包括:
(一)回复本所问询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根据本所要求进行专项核查的及时性及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质量;
(三)出席本所约见安排情况;
(四)向本所报送相关资料的及时性及其质量;
(五)本所调阅的保荐工作档案情况;
(六)参加本所组织的业务培训情况;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受到的处罚、处分、监管措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情况;
(二)被本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情况;
(三)被本所发送监管函情况;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的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方面主要包括:
(一)业绩大幅下降或出现亏损情况;
(二)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三)管理层重大变更情况;
(四)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面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披露情况;
(二)业绩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亏损事项披露情况;
(三)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四)募集资金项目变更披露情况;
(五)资产购买或出售事项披露情况;
(六)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的担保损失、意外灾难、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政府补贴、诉讼赔偿等事项披露情况;
(七)涉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披露情况;
(八)对外担保和重大合同披露情况;
(九)其他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披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