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工作;
(三)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与本所的配合情况;
(四)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受到的处罚、处分、监管措施情况;
(五)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发行上市工作评价内容包括:
(一)发行上市相关文件的准确性、完备性和报送的及时性;
(二)发行上市相关公告信息披露质量;
(三)发行上市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
(四)发行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持续督导工作评价内容包括:
(一)现场督导情况:包括现场调查情况,出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情况,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培训情况等;
(二)督导上市公司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募集资金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等;
(三)保荐报告书和独立意见的出具情况:包括年度和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报送情况、
《保荐工作指引》第
22条规定事项核查意见出具情况等;
(四)报告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出现
《保荐工作指引》第
24条、第
26条情形时向本所报告的情况、出现
《保荐办法》第
65条、第
66条、第
67条、第
68条情形时向本所报告的情况等;